明末逐鹿天下_第320章 新朝制度(三)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第320章 新朝制度(三) (第4/9页)

  包括皇太子、首相、各级官员、议会议员。

    宋明两朝以孝治国,不重视法律,宣称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,刑不上士大夫。

    一些犯下重罪的士大夫,只要辞官,就会被轻轻放过。

    新朝的制度完全不一样,前朝以孝治国弄得一团糟。

    只靠以孝治国,国家不会太稳定。

    新朝除了以孝治国外,还要以法治国。

    除了皇帝,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。

    我们新朝要有新气象,坚决打破这种陋习。

    哪怕是皇子、贵族和当朝一品大员犯法,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审判。

    官员犯法,必须得到惩处。

    官员也容易官官相护,相互遮掩各自的罪行,帮助其掩护罪行者同罪。

    这些人最擅长的行为就是欺下瞒上。

    百姓之中,想要民告官,现在的程序非常困难。

    都察院和大理寺,要简化流程,完善民告官的程序。

    官员只有接受民间的监督,才能让贪官污吏无所遁形。

    任何衙门,都要依法办事,必须有明确的办事章程。

    玄武卫等衙门特殊,它也会依据相应律法,由皇帝授权。

    有权力逮捕颠覆朝廷、结党营私、意图谋反的官员。

    但它们没有权力,私自进行审判。

    这种特殊的衙门,也必须固定证据,交由三法司审判。

    皇帝掌握特赦的权利,对一些法理难容,但情理可容的犯人,或是于国有功的犯人特赦。

    特赦的桉件,必须公开所有桉情,接受民间的监督。”

    吏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