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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75章 (第3/4页)
方面,在无数少年犯中,能做到的父母,几乎没有,这一块,永远是缺失的。 第二,社会监管的缺失。 在父母已经放弃教育,失责的情况下,就该轮到社会教育和监管,然而很不幸,因为那部犯罪者保护法的存在,社会不仅没有起到最后兜底的作用,反而纵容了犯罪的升级。 至此,两大环节缺失最终让犯罪者心里的恶,彻底的构建完成,在本该得到严厉惩罚却没有得到惩罚的时候,他们终于释放了最大的恶。 农场纵火案的发生,要追究到90案,如果这个案子里,犯人得到了惩罚,被关进了监狱,坐牢十年,就不会发生96案。 没有96案,就不会有如今的农场纵火案。 因为放纵一人,几十条无辜的生命逝去,谁不痛心? 请问,为了一人所谓的可能的改正,就牺牲几十条鲜活的,本该能为这个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情况下,值得吗? 人命不该比较,可是当天平严重倾斜,已经不需要比较的情况下,为何还要这样做? 法律,是为了保护人,以人为本,是为了社会安定。 因一人,导致牺牲数人,引起社会动荡,仍然死不悔改,仍然继续施行,那请问,这是法律吗? 哪一部法律罔顾无辜人的命,去保护一个害人者? 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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